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10号
申请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59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36766970。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俊景南路商贸D区1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85040338。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
申请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79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79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58.97元,由申请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