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46号
原告: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枫叶广场B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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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