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碑执字第0191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枫叶广场B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新晃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32号民生大酒店5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国际广场1幢1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陕西新晃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申请人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陕西新晃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46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第二被执行人代第一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二被执行人已自觉代第一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0万元于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碑民二初字第0154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