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11民初395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中、张新峰,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朗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镇郑汴路南3公里公路林场西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3XA5JYXU。
法定代表人刘茹,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新曹路东段土柏岗乡政府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9228978D。
法定代表人曹国福,总经理。
被告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南正门新村4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65410581。
法定代表人王红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开封市朗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朗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朗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3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