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和林格尔县越华盛世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创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4民初23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一项约定“……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该协议管辖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借款合同》乙方为福建创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武平县××镇××路××号××楼,故乙方所在地位于福建省武平县辖区内,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贞
审 判 员 马传科
审 判 员 吴金燕
法官助理 庄培玲
书 记 员 林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