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创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越华盛世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4执1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创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95981759X,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72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乔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和林格尔县越华盛世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3790189126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西元山。
法定代表人:李炳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炳刚,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824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0.00元、执行费52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824执18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玉峰
审判员 刘佩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