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3765号
原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26967259(4-5)。
法定代表人:解肖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桥镇辉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严桥镇。
原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桥镇辉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文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