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1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
法定代表人:解肖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民,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8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中,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斌
审判员 陈芹
审判员 任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