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235号之一
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五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居巢区民营经济园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与被告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龙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巨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二项合计7095元,由原告巨龙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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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