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财保230号

申请人: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民营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21969303。

法定代表人:陈连涛,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牡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21406F。

法定代表人:管自力,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居巢经开区交叉口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1号厂房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居巢经开区交叉口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1号厂房[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