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4115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满村镇政府院内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普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瑾,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环城北路35号(国际摩尔城4区10幢)。
负责人:杨欢鹏。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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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芳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戴天颖
书 记 员 宋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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