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满村镇后满村民委员会、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28民初33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满村镇后满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长垣市满村镇后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28084834095Y。
法定代表人石军卫,任村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满村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286764XL。
法定代表人陈普光,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存娜,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江,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满村镇后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满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雅居乐工程公司。2021年5月13日后满村民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雅居乐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本院作出了(2021)豫0728民初3301号民事裁定书,对雅居乐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查封,2021年8月11日雅居乐工程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9月6日后满村民委员会申请追加诉讼请求,后依法向双方进行了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军卫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雅居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普光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存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后满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集体经济试点项目工程加固修复费用、租赁费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92848.0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后满村民委员会将长垣市满村镇后满村发展集体经济试点项目工程发包给雅居乐工程公司,工程为三层建筑,局部四层,部分有地下室,结构形成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1683.3平方米,工程完工后,后满村民委员会发现工程有质量问题,经与雅居乐工程公司多次协商,雅居乐工程公司口头答应维修,但一直不进行维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雅居乐工程公司辩称,一、原告认可本案已经完工。本案在完工后就在早于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10天前交给了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即本案应当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退一步讲虽然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是本案已经交给了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本案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本案在开庭前已经产生了河南众惠(2021)质鉴字281号以及359号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并且案涉工程加固修护方案也是依据该两份鉴定产生的加固方案,除去需要加固的部分,本案全部属于质量合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被告同意对需要加固的部分根据河南众惠(2021)建造鉴字227号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工程款进行扣减,对加固费用扣减之后,原告应当对被告所欠的工程款进行支付。
二、被告与案外人石强胜之间的房屋对外租赁损失,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直接损失,法院不应支持。原、被告之间对本案的违约损失部分并未约定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告的要求超出合同约定。原告提出的对外租赁损失,具有很大的或然性,且均是原告认为其损失了30万元,该部分损失属于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间接损失,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赔偿范围,并且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数额,该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对该损失不认可。
二、关于质保金。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系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系两种不同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故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数额支付被告全额工程款。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合理,被告只认可鉴定部分应当扣除的价款,其他损失不合理也不合法,法院应予驳回。
反诉原告雅居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所欠合同款701296.66元。事实和理由:雅居乐工程公司与后满村民委员会2018年7月20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2251296.66元,反诉人已经建好的面积为1686.3平方米,被反诉人已经支付反诉人1550000元,至今尚欠反诉人701296.66元,由于后满村民委员会一直以质量问题,迟迟不予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维护雅居乐工程公司的利益,诚请贵院判令后满村民委员会立即支付所欠合同款项,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后满村民委员会辩称,后满村民委员会已经按照节点支付合同价款,案涉工程的土建部分已经完工,安装部分尚未施工,雅居乐工程公司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无事实根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双方当事人的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后满村民委员会要求判令雅居乐工程公司赔偿集体经济试点项目工程加固修复费用、租赁费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92848.08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反诉原告要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701296.66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综合认证,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8月后满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雅居乐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长垣县满村镇后满村发展集体经济试点项目;2、工程地点,长垣县满村镇后满村;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工程为三层建筑,局部四层,部分有地下室,结构形成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1683.3平方米,占地面积481.11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包含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8月1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2月20日。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2251296.66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付款方式:出来正负零付总工程款的30%,每起一层付15%,内外粉刷后付10%,验收后付到95%,剩余5%的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雅居乐工程公司进行了施工,2018年10月份后满村民委员会聘请的监理公司由于后满村民委员会的原因撤离了工地。雅居乐工程公司称由于后满村民委员会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19年2月份停工,安装工程部分没有施工。后期双方对雅居乐工程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进行了核算,庭审过程中均认可雅居乐工程公司完工的工程量总价款为1939510.65元。2021年6月3日后满村民委员会申请对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地下室柱、三层顶板、层面层柱、顶梁顶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安全性进行鉴定,2021年6月22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河南众惠【2021】质鉴字281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雅居乐工程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地下室框柱、三层顶板、四层顶梁、顶板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四层框柱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2021年6月28日雅居乐工程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主体结构一层柱、顶梁、一层顶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安全性进行鉴定,2021年7月20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河南众惠【2021】质鉴字359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涉工程一层柱、顶梁、顶板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工程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su级。2021年7月9日后满村民委员会申请对案涉工程加固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21年8月30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河南众惠【2021】建造鉴字277号建筑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涉工程加固修复费用为192848.08元。后满村民委员会支付鉴定费用共计61000元。后满村民委员会已支付雅居乐工程公司工程款155万元。后满村民委员会曾在2020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过鉴定,并支付鉴定费10000元。后满村民委员会表示由于雅居乐工程公司的不当施工,导致案涉工程不能按时交工,雅居乐工程公司与案外人石胜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给后满村民委员会每年造成12万元的损失,并提供了后满村民委员会与石强胜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及石强胜支付租赁费转账转账单原件一份。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案涉工程双方均认可雅居乐工程公司完工的工程量总价款为1939510.65元,减去后满村民委员会已支付的工程款1550000元,后满村民委员会尚欠雅居乐工程公司工程款389510.65元。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质保金5%(即款为96975.53元)应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后付清,由于雅居乐工程公司没有施工完毕,还未达到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应当从雅居乐工程公司要求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扣除后的工程款292535.12元,后满村民委员会应予支付。由于雅居乐工程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有质量问题,经鉴定案涉工程加固修复费用为192848.08元,后满村民委员会并为此支出鉴定费用61000元,共计款253848.08元应由雅居乐工程公司承担。后满村民委员会还要求雅居乐工程公司承担其自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支出的鉴定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后满村民委员会要求雅居乐工程公司赔偿由于其施工不当造成的租赁损失,由于后满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租赁合同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由于后满村民委员会的原因监理机构撤离,对施工不当,后满村民委员会也是有责任的,故对后满村民委员会的此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满村镇后满村民委员会损失及鉴定费合计款253848.08元。
二、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满村镇后满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2535.12元。
三、驳回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满村镇后满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3元,由原告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107元,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满村镇后满村民委员会承担3586元。反诉费5406元由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满村镇后满村民委员会承担2194元,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212元。保全费3770元由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满村镇后满村民委员会承担1885元,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海军
审 判 员  耿彦伟
人民陪审员  申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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