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国正、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324号
原告:郑国正,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被告: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陈普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国正与被告河南省雅居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郑国正于202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国正负担。
审判员  杨晓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骆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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