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2民初89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鸿儒,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满村镇政府院内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普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阳,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吴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