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2民初22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鸿儒,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满村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普光。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春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章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