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开信企业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1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
法定代表人:侯宗耀。
被执行人:河南开信企业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17层1706号。
法定代表人:索琳娜。
本院在执行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开信企业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开信企业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开信企业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15×××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2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于到期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续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