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开信企业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13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
法定代表人:侯宗耀。
被执行人:河南开信企业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17层1706号。
法定代表人:索琳娜。
关于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开信企业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开信企业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开信企业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15×××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21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