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23民初2145号
申请人:姜长江,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申请人: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6278352Q。
法定代表人:侯宗耀。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申请人姜长江与被申请人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姜长江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566580.84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担保人尉氏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姜长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566580.84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