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

姜长江、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23民初21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姜长江,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申请人: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6278352Q。
法定代表人:侯宗耀。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姜长江与被申请人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豫0223民初21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566580.84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姜长江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长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566580.84元及解除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