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7977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女,汉族,1957年4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办公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建业路永恒名座大厦18楼1808号)。
法定代表人:侯宗耀。
被告:***,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侯玉书,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
被告:宋玉英,女,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住。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侯玉书、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表示其不再进行诉讼,也不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园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