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惠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惠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2-0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7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刘星,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有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前,该中心职工。
委托代理人:沈静,该中心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珍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1幢。
法定代表人:于庆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重庆惠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惠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康路88号皇冠自由城3幢。
法定代表人:李桂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辜红玲,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飞宇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惠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春晓
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
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