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信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民初221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信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太湖山路阳光花园8栋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6914850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信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信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信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