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2234号
原告:安徽富峰建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169号***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4658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荣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松陵镇东太湖大道11666号开平商务中心A幢1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E5PK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原告安徽富峰建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荣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富峰建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