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峰建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169号***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4658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49637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348.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