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峰建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富峰建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峰建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169号***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4658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49637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348.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