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峰建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富峰建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滕州市威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1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峰建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滕州市威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54378590W,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西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滕州市威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滕州市威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1×××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