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1106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黄河路东段与208国道交叉口向南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54XGG3E。
法定代表人:郝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交叉口东北角院内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754359737。
法定代表人:琚加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欣欣,男,1990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
被告:刘茂盛,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河南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欣欣、刘茂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0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立案审理后,因为目前新冠疫情防控需要,且原告因为新冠疫情防控无法有效参与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和审理查明的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待新冠疫情防控情况缓解后原告可再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建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