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东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长市东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纪福韬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7)皖1181民督34号
申请人:天长市东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天佳新村2幢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9228145N。
法定代表人:瞿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人天长市东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天长市东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201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因无钱交纳检测费用,向申请人天长市东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未还。现申请人天长市东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立即还款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自收到支付令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天长市东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敏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1)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