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东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长市某某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东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瞿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新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唐正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东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81执8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龚康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