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6014号
原告:***,女,1961年9月22日出生,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060室。
法定代表人:范亚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求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博创全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9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金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创全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章平
书 记 员 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