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神州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清航电气有限公司、江西神州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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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1147号



原告:清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上岩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55391688F。




法定代表人:毛祥飞,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神州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信华商务中心**写字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8781878E。




法定代表人:杨卫华。




被告:江西神州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新苑商务酒店**212用代码91360700MA35PHRF4X。




负责人:尤天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神州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神州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旭丹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