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374号
原告:***,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漳州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翠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71926875E。
法定代表人:钟明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玲,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80091588。
法定代表人:黄韩毅,经理。
原告***与被告漳州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振勇
审 判 员 陈伟煌
人民陪审员 简丽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