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9360号
原告:***,女,1960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波,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80094588。
法定代表人:王伟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韩燕玲,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翠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71926875E。
法定代表人:钟明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勇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