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5576号
原告:***,男,1953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寿,福建卓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80094588。
法定代表人:王伟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玲,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南太武8号C2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1052322167K。
负责人:王玉平。
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涵碧花园B区5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92871301。
法定代表人:乐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明,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申请缓交未获批准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金叶
人民陪审员  柯雪敏
人民陪审员  姚开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洪 峰
书 记 员  许福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