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2014号
原告:***,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钦,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梅,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翠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71926875E。
法定代表人:钟明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玲,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第三人: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80091588。
法定代表人:黄韩毅,经理。
第三人:杨素珠,女,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波,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漳州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素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伟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