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民终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翠眉村。组织机构代码:6719268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3800945-8。
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锋,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市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漳州市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邹跃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施清杭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