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东丽景碧雅**正泰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50663A。

法定代表人:张倩,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左岸名苑****办公8-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2851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赵健海,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朱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彭永慧,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张文周,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张成霞,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朱磊、彭永慧、张文周、张成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朱磊、彭永慧、张文周、张成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银行存款人民币2376533.29元[其中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1048550.79元(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1.86%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982.5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朱磊、彭永慧、张文周、张成霞银行存款人民币46031元[案件受理费21701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案件执行费243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