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恢844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285121。
法定代表人:赵建丰,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1502执恢844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二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花豫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