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2595号
申请执行人:**标,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506,机构代码:913401007711285121。
法定代表人:赵伟丰。
申请执行人**标与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阶段,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但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礼金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宣扬
书记员薛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