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恢4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31楼;
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506;
被执行人:赵健海,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王沛,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赵文慧,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李海,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唐蔚霞,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王沛、赵文慧、李海、唐蔚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拍卖款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张四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