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999号
申请人: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东丽景碧雅二期正泰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50663A。
法定代表人:张倩,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285121。
法定代表人:赵建丰。
被申请人: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竹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4278535H。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
被申请人:赵文慧,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王沛,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赵建丰,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王丽娟,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赵健海,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岗赵村田埠赵组。
被申请人:朱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彭永慧,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张文周,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张成霞,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文慧、王沛、赵建丰、王丽娟、赵健海、***、朱磊、彭永慧、张文周、张成霞的银行账户存款23542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文慧、王沛、赵建丰、王丽娟、赵健海、***、朱磊、彭永慧、张文周、张成霞的银行账户存款23542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