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执30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执行人:扬州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072799384M,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红飞。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扬邗劳人仲字〔2019〕第11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扬州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2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执300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