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969号
申请人:江苏骏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龚鑫,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于洪峰,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骏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1856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价值61856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613元,由江苏骏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化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帅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