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6724号
原告:江苏骏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71050689K。
法定代表人:龚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庆,临沂罗庄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官战湖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574711708。
法定代表人:于洪峰,经理。
原告江苏骏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骏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骏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黎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博民
书 记 员 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