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骏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3005号之一 原告:***,男,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翕文,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骏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南路669号(东方国际食品城)A区-2-2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骏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需继续查明基本事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