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12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乐通彩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江苏乐通彩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12执183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中秋
审判员 任苏祁
审判员 刘江龙
书记员 侯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