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许世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谈学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泰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粉华,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刘振辉,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任林,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泰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粉华、刘振辉、任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12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应都
审判员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