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执6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7月16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王粉华,女,1968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吴宏伟,男,1967年11月19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粉华、吴宏伟、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3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03执62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张广才
审判员  钱仁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