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3103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南陵路**。
法定代表人:王粉华,董事长。
被告:王粉华,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吴宏伟,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南陵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粉华、吴宏伟、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