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00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伞波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敏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各类案件通用)
案由
执行
案号
(2020)苏1002执1364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终结执行裁定书壹份
受送达人
***
送达地址
本院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填发人:张法官(0514-82955072)送达人:杭际宾
请用黑色笔签收后将本送达回证邮寄至:
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12号弘扬广场(225000)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