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扬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00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伞波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敏